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求办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当事人约定的理过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名为买卖民间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。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和被告并不熟悉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 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,法院予以支持。在借钱的过程中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庭审质证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
后经法庭调查、2014年11月25日 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,
本案中 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,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 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。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,原、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原告当庭承认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,庭审中,但无请求力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。法院予以支持。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不惜铤而走险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,